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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1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82號債 權 人 王彩蘋代 理 人 張育銘律師債 務 人 黃淙勛即黃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玖萬零參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陳報二狀所載。又債權人陳報二狀表列之「手續費」欄位所示金額,未據債權人聲明請求而不予審酌,併予敘明。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自107年起即陸續向其借款,迭經催討後僅償還新台幣(下同)558,000元,迄今尚欠15,284,310元。為此提出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等件為證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LINE對話內容可於傳送後予以刪除且提出之部分對話紀錄或僅債權人單方面陳述、或語音通話,倘無其他證據佐證,如轉帳紀錄等..,本院尚難據此即認債務人有收受款項,進而推斷其間借貸關係存在。故債權人請求附件所示金額之釋明仍有不足,難謂已盡釋明義務。又請求金額中17,000元係債權人向第三人信用貸款之手續費(即債權人表列之109年4月14日7,000元、11月16日5,000元、12月17日5,000元),債權人僅稱債務人口頭承諾負擔,未提出足供法院即時調查而生大概如此之證據資料,本院自難僅憑該陳述即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該筆款項之薄弱心證。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