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林意惠債 務 人 聚聯通信行(合夥商號)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連俊瑋
一、債務人聚聯通信行、連俊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681條亦有規定。基此,各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僅負補充責任,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請求權,尚未發生,自不得逕行訴請合夥人為補充性之給付。況對於合夥之執行名義,實質上即為對於全體合夥人之執行名義(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參照),故債權人並無再對合夥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是債權人就合夥人吳芷妍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