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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謝明清上列聲請人陳報就任顓任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另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3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8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顓任興業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前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5年11月15日函撤銷登記在案,公司已撤銷,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為此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財產查詢清單、房屋稅籍證明書,及房屋稅繳款書影本與身分證影本,聲請本院准予備查。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載明股東姓名及所持股數之股東名冊、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載明就任日期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就任後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股東查閱資產負債表與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證明文件,經本院分別於112年8月23日、112年9月23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證明文件,該通知已分別於112年8月29日、112年9月2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另依首開規定,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當然就是清算人,如果章程未另有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時,係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