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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黃素明上列聲請人聲報中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中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南企業公司)前經本院以88年度司字第33號選任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就中南企業公司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終結,惟未提出結算表冊經監察人審核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南院武民郡112年度司司字第43號函通知補正,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補正通知後,僅陳報監察人已過世且清算期間並無補選監察人,故無法提供經監察人審核結算表冊之證明文件。既如前述,聲請人既無法提出結算表冊經監察人審核之證明文件,則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仍屬不備,依前開說明,其聲報清算終結請求准予備查,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裁判案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