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包文瑜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包瑞傳0000000000000000
包瑞堂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13,25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6685號執行終結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相對人,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執行費用額,共新臺幣313,156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計算書┌────────┬─────┐│名稱 │ 費用 │├────────┼─────┤│執行費 │ 3,616元 │├────────┼─────┤│拆除費 │309,540元 │├────────┼─────┤│合計 │313,15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