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5962號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陳鴻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彰化縣,有聲請人所提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