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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50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044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勝宇汽車商行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湘芸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陳勇佑(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聲請交付車輛,惟查,相對人已於111年4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