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59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93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彭振豪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RAPISTA MHARJO PILAR(馬巧)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財產後執行,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依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及本件執行名義所載相對人之住所係位於新竹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