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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8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118號債 權 人 青鋼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元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德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郵局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及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存款、租金等債權,其中部分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大安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