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071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怡君即哈娜.吉娃斯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一份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張怡君即哈娜.吉娃斯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有前揭裁定一份附卷可佐,且債務人現仍依該裁定內容履行更生程序中,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是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