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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0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1048號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代 理 人 郭逸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宸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證明文件正本;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強制執行聲請亦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法院審查時,發現證明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其逾期而不為補正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提出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次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收受通知後逾期未提出本件執行名義正本以供本院審查。是依前揭說明,本件強制執行要件即有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