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480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陳余隆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八田營造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宗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屏東縣政府之財產,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屏東縣屏東市。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