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780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倪偉豪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倪守謙(原名倪偉成)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倪偉忠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固得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惟共有人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倘係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而無法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須採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方法分割,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共有人自應請求就該專有部分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合併分割,不得單獨就其中之一請求分割」。次按「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變價分割遺產,其執行名義係對特定物所為,拍賣之標的限於執行名義所載共有物,不及於債務人之其他財產,此與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係對人執行名義者不同,如房屋非執行名義所列之財產,即無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與土地併付拍賣之餘地」(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7號、89年度台上字第66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764號裁判意旨裁判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倪偉豪持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判決)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變價分割其與相對人倪守謙、倪偉忠等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倪黃鶴之遺產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0000分之475)(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04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1)(下稱系爭建物),此有聲請人之聲請執行狀及系爭判決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2日所核發列印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親倪黃鶴於103年4月23日死亡後,經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6年7月24日向地政機關辦畢繼承登記,並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均已繼承之登記原因,各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為300000分之475、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為3分之1(見附表二所示),足見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於106年7月24日後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等為分別共有,並非兩造所公同共有。又系爭判決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屬對物之執行名義,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所載准予變價分割之範圍即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300000分之47
5、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3分之1為實施強制執行,逾此範圍之標的即屬未經確定判決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何種處分。徵此,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執行之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標的,自始不存在,且執行法院亦無從將聲請人及相對人等分別共有之全應有部分併同查封及變價拍賣。從而,本件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附表一:
編號 遺 產 明 細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265.3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00000分之475 編號1至2之不動產應予變價,所得之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配取得。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3分之1附表二:
編號 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謄本 所有權部登記內容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265.35平方公尺 (0001)登記次序:0370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4日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3年4月23日 登記原因:繼承 所有權人:倪守謙 權利範圍:300000分之475 (0002)登記次序:0371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4日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3年4月23日 登記原因:繼承 所有權人:倪偉忠 權利範圍:300000分之475 (0003)登記次序:0372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4日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3年4月23日 登記原因:繼承 所有權人:倪偉豪 權利範圍:300000分之475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建物門牌號碼:中華路58巷66號十二樓之5 (0001)登記次序:0003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4日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3年4月23日 登記原因:繼承 所有權人:倪守謙 權利範圍:3分之1 (0002)登記次序:0004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4日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3年4月23日 登記原因:繼承 所有權人:倪偉忠 權利範圍:3分之1 (0003)登記次序:0005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4日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3年4月23日 登記原因:繼承 所有權人:倪偉豪 權利範圍: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