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7024號債 權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枻星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李枻星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卷附之債務人李枻星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