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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27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7858號債 權 人 林自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郭炳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雖陳稱債務人在臺南地區工作,然未有任何釋明,本院無從審認。又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係臺中市潭子區,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戶籍謄本在卷足徵。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