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7379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忠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命其應於收受通知函5日內向鑑價公司繳納鑑定費用,該命令業於112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經現代地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通知本院債權人未繳費,有該所112年4月19日函文在卷可稽。
本件債權人逾期未繳納鑑定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