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58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8119號債 權 人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債 務 人 許貴武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差額地價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就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部分為強制執行,未據提出訴訟費用(因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032號判決主文未諭知訴訟費用之金額)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6月6日及112年6月15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6月8日及112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僅陳報刻正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中,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裁判日期: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