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0348號債 權 人 黃冠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郭世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股票,因無法查詢債務人往來證券公司,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資料及向稅捐及其他機關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且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者,並請求依同法第20條規定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鹽埔鄉,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