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28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鄭淑玲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每月可領取薪資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鹽埕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