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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96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664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煌耀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蔡煌耀為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聲請本院執行相對人之財產,惟查相對人已於110年5月6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相對人即不合法,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