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許雅芬律師關 係 人 倪珮甄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9號裁定選任為本案相對人鄭麗華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為執行職務,前後計有電話聯繫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社工、至嘉南療養院親訪相對人鄭麗華、電話聯繫相對人鄭麗華之前弟媳、出具程序監理人報告二份及至法院開庭乙次,合計12小時以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9月7日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許雅芬律師就該事件擔任相對人鄭麗華之程序監理人,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9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經本院通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9號之聲請人倪珮甄與相對人鄭麗華就本件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之數額表示意見,其等均逾期未回覆,有本院通知函、送達回證等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事件案情之繁雜程度,聲請人完成本件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所耗之勞費、時間與所提出之調查成果,爰酌定聲請人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律師酬金以30,000元為適當。
四、綜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