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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家聲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370號聲 請 人 吳兆龍特別代理人 劉埕桂香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羅永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