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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暫家護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00號聲 請 人即被害人 蔡慧美相 對 人 陳明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及經濟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跟蹤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9時至柳營簡易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少年輔導教室報到並接受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

理 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另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 6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命令。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第 2條第1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 6款、第12款及第13款、第1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即被害人)之夫,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7日9時許,在臺南市○○區○○○000號住處,因未成年子女生病要帶去看醫生,聲請人與子女對話過程中,令相對人感到不快,認為聲請人意有所指,找聲請人理論,徒手掐被害人脖子並毆打被害人,嗣於112年6月30日兩造討論離婚事宜時,相對人揚言要聲請人死,112年7月8日,又因聲請人質問相對人是否與外遇對象連繫,相對人怒摔聲請人手機又吐聲請人口水,平時亦經常性辱罵聲請人,核相對人所為已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構成家庭暴力行為,爰聲請核發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2、4、5、6等款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與聲請人(即被害人)為夫妻關係等情,有其等之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屬本法所稱之家庭成員,合先敘明。㈡復查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之家庭暴力

行為等情,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調查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等為佐,堪認聲請人確有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考量兩造在討論或進行離婚過程中,再生衝突情境之可能性高,聲請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是而,為保護聲請人之人身安全,避免再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爰依本法之規定核發暫時保護令如主文所示。

四、又本件暫時保護令核發後,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其餘聲請事項,將留待通常保護令程序中續予調查審認。本院考量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樣態,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持續發生,認有透過專業課程,輔導相對人預先認知保護令相關概念,並學習情緒調節與衝動控制,故相對人應參與並完成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並前往臺南市柳營區柳營簡易庭接受處遇計畫評估,併此敘明。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