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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朱有生相 對 人 鄭美珠

林鄭美鈴包國利鄭祥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享有此項聲請權之當事人,以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者為限。故如應給付訴訟費用予他造當事人者,即不得為確定訴訟費用之聲請。

二、查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63,370元由被告包國利負擔4分之1,鄭美珠、林鄭美鈴、鄭祥洲各負擔1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本院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得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表二所示。而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3,370元,則經抵銷後,聲請人尚應給付8,314元之差額予相對人鄭美珠、林鄭美鈴。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並無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權利。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F0~T40

附表一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裁 判 費 6,170元(聲請人墊付) 110年審電字第1997號(110年7月13日繳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元 11,600元 3,600元 800元 800元 (聲請人墊付) 0000000(000年2月23日繳納) 0000000(000年3月21日繳納) 0000000(000年3月21日繳納) 0000000(000年4月12日繳納) 0000000(000年4月12日繳納) 台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 小 計 聲請人墊付23,370元 鑑 定 費 40,000元(相對人鄭美珠、林鄭美鈴墊付) 0000000(000年7月5日繳納) 亞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小 計 相對人鄭美珠、林鄭美鈴墊付40,000元 合 計 63,370元附表二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額(新台幣) 包國利 4分之1 15,843元 鄭美珠 12分之1 5,281元 林鄭美鈴 12分之1 5,281元 鄭祥洲 12分之1 5,281元 朱有生 2分之1 31,684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