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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田世瓊即王源欽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存物不能依第18條第2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歸屬國庫者,自提存之翌日起25年內未經取回或領取時,亦歸屬國庫,提存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聲請人之配偶王源欽前曾提出擔保金(相關案號為 鈞院76年度存字第190號等),今聲請人為聲請返還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即聲請人之配偶王源欽前依本院76年度全字第174號假扣押裁定,於民國(下同)76年2月18日提供擔保金新台幣14,000元向本院聲請辦理提存(本院76年度存字第190號)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債務人李進興所有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76年度執全字第1367號事件受理在案;嗣聲請人田世瓊及被繼承人王源欽之另外二名繼承人王淳瑋、王淳熙於98年8月26日向本院聲請裁准對債務人李進興通知限時行使權利,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923號事件受理在案,然遭本院以當時渠等三人之聲請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訴訟終結要件規定為由裁定駁回聲請;渠等三人嗣後再於98年10月26日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經本院98年度司聲字第230號事件受理後,則因渠等未曾合法聲請通知債務人李進興限期行使權利、亦遭本院該案號裁定駁回聲請等各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號卷宗及辦案進行簿等查核無訛。再查,經核上開案號提存卷宗,上開提存款嗣經本院提存所於101年2月22日依法解繳歸屬國庫,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