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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相 對 人 吳世章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存字第15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5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24,500,000元及現金新台幣30,000元,准以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24,500,000元及現金新台幣30,000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52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新台幣24,530,000元或同額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台幣73,59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聲請人乃提供面額共計24,500,000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0,000元,由本院99年度存字第617號擔保提存事件受理後假扣押執行在案。嗣再以100年度存字第886號、101年度存字第795號、102年度存字第1452號、104年度存字第313號、105年度存字第935號、107年度存字第190號、108年度存字第645號、109年度存字第1005號及111年度存字第156號擔保提存事件變換提存物。

茲因聲請人於111年度存字第156號提存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於民國112年1月7日屆期,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擔保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假扣押事件及擔保提存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即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係屬可得確定且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