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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80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義雄、黃海泳、黃勝雄、陳姮如、陳姮孜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義雄、黃海泳、黃勝雄、陳姮如、陳姮孜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40,897元,但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為此提出本件聲請云云。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數額者為限,如法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中載明數額,除無再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外,亦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中,就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更為不同之酌定。

三、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8度訴字第46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40,89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前開事實,業據承辦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系爭判決卷宗查核無誤,是法院顯已於系爭判決之訴訟費用裁判內確定其費用額,依前開說明,本件並無再以裁定另行確定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