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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42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相 對 人 陳文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六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6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已於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82號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126,000元供擔保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63號假扣押裁定、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82號提存書等件影本及取回提存物同意書、臺南○○○○○○○○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審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