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717號聲 請 人 黃春綢相 對 人 陳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零肆佰零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9及第77條之2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原告(即相對人)勝訴,聲請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簡稱臺南高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聲請人(即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復經以臺南高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聲請人(即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復經以臺南高分院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上訴人)勝訴;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復經以臺南高分院10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6號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並諭知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民事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之訴暨該部分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其他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復經以臺南高分院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52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前述訴訟卷宗查核無誤。經與聲請人提出之提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書、規費收據影本、歷審卷內收據影本核對後,除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6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46號及107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案件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因遭駁回皆由相對人負擔不予列計外,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680,544元(詳「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不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其中510,408元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預納170,136元。則依前述歷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聲請人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中需由相對人負擔而應由其給付予聲請人者,即為510,408元(計算式:第二審255,204元+第三審255,204元=510,408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不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0,136元 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臺南高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1號) 255,204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 255,204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680,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