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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司養聲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 郭阿枝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戶籍地為高雄市○○區○○街000○0號,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予認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應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