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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3號抗 告 人 葛邱華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雅玲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其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