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郭明朝送達代收人 蘇瑛麗相 對 人 祭祀公業郭啓桐法定代理人 郭奇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33條本文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1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