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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全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31號聲 請 人 楊文禮送達代收人 林水城相 對 人 林天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判決確定前,相對人就其名下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35萬股份不得為買賣、移轉、讓與、設定質權及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尚非聲請假處分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故若合於假處分條件,並經債權人敘明假處分之原因存在,法院即得為假處分之裁判。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88年5月15日簽訂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主人公司)股份讓渡契約書(以下簡稱系爭契約),約定聲請人所有主人公司60%股份即300萬股出售予相對人,相對人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5,310萬元,聲請人並依約移轉主人公司股份200萬股予相對人及其指定之第三人,其餘100萬股經鈞院97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命聲請人移轉予相對人;詎相對人僅給付價金3,540萬元,其餘價金1,770萬元迄今未支付,並應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給付聲請人5,000萬元違約金。嗣聲請人於110年1月29日以高雄武廟郵局32號存證信函對相對人解除系爭契約,依法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返還已受領之主人公司股份(相對人名下尚有35萬股主人公司股份,以下簡稱系爭股份),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請求回復原狀等之訴(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以下簡稱本案訴訟);又因系爭股份以主人公司股東名簿登記在相對人名下,相對人隨時得將系爭股份移轉、讓與、設定質權、買賣及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致聲請人本案訴訟之標的變更,或恐因第三人受善意信賴保護,將使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權,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應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前,不得將其名下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35萬股份(即系爭股份)為買賣、移轉、讓與、設定質權及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假處分之請求,業據其提起本案訴訟即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讓渡契約書、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為憑,可認有相當之釋明。至於聲請人所主張假處分之原因,依其所提前開證據資料,足使本院信其可能,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則其聲請假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本院審酌系爭股份之價額為6,195,000元(計算式:5,310萬元÷300萬股=17.7元,17.7元×35萬股=6,195,000元)。而相對人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因聲請人假處分致無法利用或處分系爭股份,將受有相當於上開價額之利息損失,故應依上開價額按法定利率5%計算其損害額。

又上開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民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7,700,00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金額150萬元,得上訴第三審,則該訴訟事件至三審確定,依據司法院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計算,其期間約為4年4個月,而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342,250元【計算式:6,195,000元×5%×(4+4/12)年=1,342,25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上之供擔保金額,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