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原 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被 告 張雯華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2月1日函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此通知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