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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專調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聲 請 人 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相對人薪資數額,亦未載明相對人之出生年月日,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相對人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及其出生年月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