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61號聲 請 人 林育信上列聲請人向佰祥錩有限公司請求核實提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並提出「相對人應予投保之金額、按月應核實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金額、補足未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金額」各是多少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㈣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2項第4、5款、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向相對人佰祥錩有限公司請求核實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聲請意旨未特定「應予投保之金額」、「按月應核實提撥勞工退休金之金額」、「應補足未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金額」各是多少?形同只是向法院聲請相對人應依法辦理,導致本院無從得知聲請人調解標的金額。請聲請人具狀就「調解聲明」為「標的金額特定」,並依標的金額按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補繳調解聲請費,本院始能安排勞動調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及特定標的金額。
三、法院安排勞動調解,會有二位勞動調解委員與法官一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但調解前,聲請人要將自己主張之「投保薪資」、「提撥勞退金額」、「過去相對人漏提撥應補足之金額」計算出來,調解委員會無法主動幫聲請人計算,況且相對人要依聲請人計算之依據提出答辯,勞動調解委員才能就爭執金額加以協調。又或者相對人到場稱「願依法辦理、一切依法處理」,那麼應依如何之金額辦理?如何寫進調解筆錄?故請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四、聲請人之書狀請提出繕本3份(2份要送給調解委員、1份要送給相對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