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相 對 人 台南市陸上運輸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南市陸上運輸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主管機關,因相對人第一屆理監事任期自民國100年1月23日起至103年1月22日止屆滿後,未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改選,經聲請人限期改選,並核以警告處分,惟相對人屆期仍未改選。且相對人各法定會議均未按時召開,亦未按時繳交代辦勞保費,聲請人核予警告,並指示相對人依法召開理、監事會議審查財務,商討欠費原因,改善欠費情形,以維護會員保險、就醫等相關權益。詎相對人仍置之不理,任令一再發生,聲請人為了解相對人目前運作情形,於112年8月8日訪視工會,仍無理監事允諾改善,基此已無法期待相對人有改善之措施,足認相對人對辦理會務及財務已然停頓,已無法依其章程運作,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112年1月11日南市勞資字第1120081476號、112年2月8日南市勞資字第1120204410號、112年4月13日南市勞資字第1120302096號、112年5月9日南市勞資字第1120598902號、112年8月11日南市勞資字第1121042352號、112年9月7日南市勞資字第112116394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8月23日保費職字第11260231262號函、相對人章程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是相對人未於理、監事任期屆滿辦理改選,更已長期未依工會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各項法定會議,會務無從依章程運作,應可認定。從而聲請人基於主管機關,以相對人未於理、監事任期屆滿辦理改選、長期未召開各項法定會議,會務及財務已經停頓,無法依其章程運作為由,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相對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