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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 告 鄭芃宥被 告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⒈確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關係存在,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3,800元、年終獎金80,000元、應提撥19,08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應給付健保費15,486元合計共148,366元。上開訴之聲明⒈部分,本院審酌原告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即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年終獎金、健保費、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因期間未確定,依上開規定以5年計算,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為46,300元,依此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核定2,778,000元【計算式:46,300元×12月×5年=2,778,000元】,至於訴之聲明⒉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48,366元。

㈡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計算式:2,778,000

元+148,366元=2,926,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惟因原告為勞工,其上開請求屬於因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2元(計算式:30,007元×1/3=10,002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