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2號原 告 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被 告 簡明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4,266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