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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林居正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2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①給付加班工資新臺幣(下同)95萬9,916元、國定假日加班工資79萬9,872元、基本時薪差額34萬0,217元,②提繳4萬8,600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參見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上開金額合計為214萬8,605元,以此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4萬8,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惟因原告為勞工,其上開請求屬於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而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28元(計算式:2萬2,285元×1/3=7,428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