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原 告 劉宗源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被 告 守護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宥芹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4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萬3272元之本息。⒉被告應提撥18萬469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請求包括平日加班費、休假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特休未休代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306萬7964元【計算式:288萬3272元+18萬4692元=306萬7964元】,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139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4元(計算式:3萬1393元×1/3=1萬0464元,元以下4捨5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