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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 告 黃子庭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力介即小赤佬干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提撥退休金共新臺幣(下同)856,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240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20元(計算式:9,360-6,240=3,1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