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胡博耀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被 告 順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連訴訟代理人 鄭婷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裁判案由:給付薪資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