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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 告 宏隆齒輪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靜宜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被 告 陳麗夙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係就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不存在。又被告為59年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其尚可工作期間逾5年,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以5年計,則應以被告1年薪資總和之5倍為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被告之每月薪資約為52,951元【計算式:317,704元6月=52,9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5年薪資總額為3,177,060元【計算式:52,951元12月5年=3,177,0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77,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前已繳聲請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30,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