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1號原 告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孫逸民被 告 陳盟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24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0,6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各1份。
二、兩造得私下協調,如原告不欲續行訴訟,得撤回起訴(無庸補費),惟如仍欲續行訴訟,請依上述期限補繳裁判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