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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子菁訴訟代理人 莊憶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間請求返還薪資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30,3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裁判費2,310元;經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2,31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620元(計算式:6,930-2,310=4,620),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差額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