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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54號原 告 謝麗美上列原告對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大成長城公司)、劉博民請求撤銷懲戒處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大成長城公司撤銷記大過處分、被告大成長城公司應給付原告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被告大成長城公司與被告劉博民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其中請求被告大成長城公司撤銷記大過處分部分,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另請求給付年終獎金50,0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合計35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3,75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50元(計算式:3,000+3,750=6,750),原告前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又本件已定於民國112年7月3日(一)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原告遵期補繳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撤銷懲戒處分等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