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麗美間撤銷懲戒處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本院判決主文「撤銷記大過處分」、「更正人事公告3日」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年終獎金50,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