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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55號原 告 許美娜被 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上列原告對被告楷爾生醫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勞動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㈠確認和解書及獎金退還協議無效;㈡被告應補提勞健保差額新臺幣(下同)33,440元及勞工退休金13,416元。其中原告陳報和解書無效,原告所得利益為106,231元(即和解金額73,981元+年終獎金32,250元),而確認獎金退還協議無效部分,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之,是其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56,231元(106,231元+1,650,000元),聲明㈡訴訟標的價額為46,856元(33,440元+13,416元),以上併計則為1,803,08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然其中聲明㈡,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是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8,252元(18,919元-667元),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調解聲請費,尚應補繳16,252元。本件已定於民國112年7月6日(四)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履行勞動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