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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被 上訴人 吳育嫻即吳采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25-01-14